四川省总工会对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下级工会组织提醒谈话办法(试行)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gh_admin   点击数:8485   日期:2016-03-23

 

四川省总工会
对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下级
工会组织提醒谈话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工会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经费及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是指对工会经费和资产管理审计或者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以及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由省总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通过谈话方式进行询问、提醒、警示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谈话的具体工作由省总经审办、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组织部承办(以下简称承办部门),纪检组协调实施。
第四条 在工会经费和资产审计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工会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问题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
第五条 承办部门根据掌握了解的情况,填写《四川省总工会对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下级工会组织提醒谈话报告单》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交由纪检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出书面通知,注明被谈话人、谈话事项、谈话时间、谈话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被谈话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被谈话人按照谈话内容进行汇报。谈话人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谈话人进行答复,谈话人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谈话人应当作出落实谈话事项的承诺;
(三)谈话应当形成谈话记录。被谈话单位要根据谈话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谈话结束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纪检组
第六条 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
第七条 纪检组会同承办部门对谈话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谈话及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总领导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八条 不接受谈话或者未按照规定参加谈话的,以及被谈话单位对谈话未引起足够重视或整改不力的,纪检组与承办部门研究,拟定警示通报事项,报分管领导审核,经省总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发出。
第九条 警示通报应明确警示通报事项的具体情形,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性质,并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警示通报的抄送范围:
(一)对市(州)总工会的警示通报,抄送省总领导、省总机关各部门(产业),所在市(州)党委。
(二)对县(市、区)总工会的警示通报,抄送省总领导、省总机关各部门(产业),所在市(州)总工会,所在县(市、区)党委。
(三)对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的警示通报,抄送省总领导、机关各部门(产业),所在厅(局)党组或企业集团(公司)党委(党组)。
第十一条 被警示通报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接到警示通报之日起30日内,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总纪检组。
第十二条 被警示单位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仍然突出的,取消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当年由省总工会举办的目标考核和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况减少直至停止由省总下拨的补助经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将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四川省总工会对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下级工会组织提醒谈话报告单
2.四川省总工会对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下级工会组织提醒谈话记录
附件1
四川省总工会对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
存在问题的下级工会组织提醒谈话报告单
 
被谈话单位
及谈话对象
 
主谈话人
及参加部门
 
谈话时间及地点
 
 
承办部门
意见
 
领导审批
意见
 
备注
 
附件2
四川省总工会对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
存在问题的下级工会组织提醒谈话记录
 
主谈话人及参加部门:                
谈话时间、地点:                  
谈话对象及事项:                  
谈话情况:
 
 
 
 
 
 
 
 
 
 
记录人(签名):        被谈话人(签名):
 
 
 
 
 
 
 
 
 
 
 
 
 
 
 
 
 
 
 
 
 
 
四川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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