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系统管理员   作者:gh_admin   点击数:4360   日期:2015-11-25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川化院行管〔201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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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学院 印发  合同 管理 办法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1年10月13日印
(共印20份)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院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院的相关规定,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院合同损害学院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劳务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科技咨询与服务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其他各类经济往来和业务活动的合同等。
第五条 除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具有代表学院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资格。
第六条 学院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部门,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本单位或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是经济合同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是经济合同的承办部门,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的财务监督部门,监察审计处是经济合同的审核部门。
    第八条 主管部门(院办)的职责范围:
    1、制定修订合同管理办法;  
    2、负责合同的接收、编号、登记等工作;
3、做好合同文本及资料的归档、合同印章管理等工作;
4、督促承办部门做好合同执行情况的清理工作。
第九条 承办部门的职责范围:
1、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2、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同时,要对合同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查。各承办部门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其它单位人员代办;
3、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草案的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4、负责订立合同,合同如涉及学校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会签后提交签约;
5、对重大经济项目和涉及政策、法规的条款应经学院院法律顾问审核;
6、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院办)、财务监督部门和审核部门(监审处)报送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种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7、负责合同履行情况跟踪,组织合同标的物验收;
8、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有关部门和校领导审查、批准;
9、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准备有关资料;
第十条 财务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
    1、对资金使用途径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合同金额是否超过年度预算进行审查;
    2、对合同标的物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
    3、负责合同有关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4、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
   第十一条 审核部门(监审处)的职责范围:
    1、审核合同签订程序和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授权审批是否适当;
    2、参与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3、监督合同的履行;
4、每年底组织全院合同履约情况审计。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通过审查的,由承办部门呈院长审批并签署,或由院长授权委托的其它相关负责人签署,最后由院办盖章。
第十三条 所有合同学校必须留存两份以上(承办部门一份、档案室一份正本、监察审计处一份、财务处一份)。上述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加强合同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八条 合同作为学院或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九条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院对下列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合同起草单位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被骗的;
2、不按程序、权限、规定,擅自以学院、单位和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3、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4、合同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未尽责尽力的;  
5、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保全权、留置权而未行使,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6、合同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合同主管部门及主管人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7、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8、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协议参照本办法执行。学院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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