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工会   作者:工会   点击数:11951   日期:2021-01-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院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权益,促进学院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学院事业编制,与学院直接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工作人员,或由与学院签订派遣协议的劳务公司派遣到学院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在学院党委会核定的年度聘用计划(数量、类型)和部门编制数额内进行聘用。确因工作任务变化,须增加工作人员时,应先申请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确定岗位等级,由学院党委会确定是否增加编制。
第四条 聘用人员要有明确的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和招聘条件,并按聘用程序进行聘用。
第五条 坚持协商、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聘用要求与程序
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类型
A类:教学和管理重要岗位紧缺人员
B类:教学和管理岗位一般人员、驾驶员
C类:工勤岗位人员
D类:非全日制聘用人员
E类:按国家规定退休后因学院工作需要返聘的人员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A类教学聘用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A类以外的其他教学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管理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6. A、B类聘用人员首次聘用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45周岁,男不得超过50周岁;C类聘用人员首次聘用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50周岁,男不得超过55周岁;除工种年龄要求外,原则上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5年的人员不再返聘。
第八条 聘用程序
1.A、B类人员
(1)人事处每年在和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后,根据学院财务状况和发展情况提出年度编外聘用计划(数量、类型)报学院党委会研究;
(2)院内各用人部门向人事处提交具体的岗位招聘方案;
(3)人事处在学院年度招聘计划内审定各部门的招聘方案并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经同意后由人事处启动招聘工作;
(4)按照公开招聘的原则,定期集中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考核应聘人员教学、科研、管理能力,实施思想政治审查及体检,考核过程全程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考核结束后提出拟聘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5)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拟聘人选;
(6)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2.C类人员
(1)各用人部门根据需要在学院党委会审定的年度招聘计划内提出招聘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定后报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人事处组织各部门考核岗位技能、考察健康状况和年龄情况等,根据考核结果将拟聘人员报聘用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
(3)通知劳务公司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D类人员
(1)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和分管人事院领导同意后启动招聘工作;
(2)用人部门考核岗位技能,考核合格后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
(3)用人部门将聘用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4.E类人员
(1)在学院党委会制定的年度计划内,用人部门根据教学或管理需要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向人事处提交返聘计划;
(2)学院审核决定是否返聘,其中享受A、B类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聘用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决定,享受C类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聘用由聘用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核决定。
(3)签订返聘协议。
第九条 A、B、E类人员原则上由学院直接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C类人员由劳务公司与其签订聘用合同,D类人员由用人部门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条 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1年;E类人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1年。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A、B类聘用人员按学院正编人员方式考核,其余类型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
第十二条
1.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4)D类以外的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院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或者额外支付聘用人员一个月工资: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或不愿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在聘任期间内有辞聘要求的,应提前1个月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工资按月计发。
第十六条 A类聘用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在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根据聘任岗位按在编人员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享受学院同类型在编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月目标考核奖、学期目标考核奖、年目标考核奖等各类考核奖按同类型在编人员标准考核发放。学院按四川省及泸州市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由学院及聘用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学院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B类聘用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在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管理岗位根据聘任岗位的等级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实训教师岗位根据聘用人员学历、职称情况发放岗位绩效工资。
B类聘用人员学期目标考核奖、年目标考核奖按同类型在编人员标准减半考核发放。
学院为B类聘用人员设立校龄津贴,校龄津贴按月发放。B类聘用人员在学院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校龄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原未享受校龄津贴人员2015年以前工作年限不累加。B类聘用人员在学院工作中途离职后又重新被学院聘用为B类或C类工作人员其校龄津贴重新计算。
学院按四川省及泸州市有关规定为B类聘用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由学院及聘用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学院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C类聘用人员实行不定时或综合工作制,在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根据聘任岗位的等级发放岗位绩效工资。
学院为C类聘用人员设立校龄津贴,校龄津贴按月发放。C类聘用人员在学院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校龄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原未享受校龄津贴人员2015年以前工作年限不累加。C类聘用人员在学院工作中途离职后又重新被学院聘用为B类或C类工作人员其校龄津贴重新计算。
学院为技术要求高、人才紧缺的工勤技术类人员设立特殊岗位津贴,上述人员岗位绩效工资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可在核定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提高比例不超过30%。
学院按四川省及泸州市有关规定为C类聘用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由学院及聘用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学院或劳务公司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D类聘用人员中教师课时费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制定的该类人员最高课时费标准,具体发放标准由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并按程序报批。
其他D类聘用人员工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 E类聘用人员根据聘任岗位和类型按编外人员标准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和目标考核奖。自聘用之月起,学院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
第二十一条 保安类聘用人员除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外还需发放加班性绩效工资;驾驶员类聘用人员除岗位绩效工资外还需发放行车补贴。
第二十二条 行政、后勤、实训聘用人员如兼课,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6学时,课时费按同类型在编教师标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学及管理空缺岗位原则上均应面向社会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招聘正编工作人员,纳入公开招聘计划涉及的相关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应创造条件积极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第二十四条 对于聘用在教学、学生管理和重要行政岗位的A、B类聘用人员,学院可按人事有关政策推荐参加职称评审,取得资格后学院可进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聘用在教学、学生管理、重要行政岗位,表现优异且在学院工作满六年的B类聘用人员,按学院议事规则审批后可转为A类聘用人员,聘用在技术类工勤岗位,表现优异且在学院工作满六年的C类聘用人员,按学院议事规则审批后可转为B类聘用人员,工作年限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退休后按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若聘用合同在退休前终止,社保手续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人同意的的前提下, A类聘用人员的档案可由学院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条款如与国家规定不符,或本办法中未提及的有关问题,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A、B类聘用人员合同期内如遇学院开展全员聘用工作,应按学院要求参加全员竞聘。
第三十条 现有与学院签订了聘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按现有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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