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爱护公物,人人有责。学院公物属国家财产,是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对学院公物的严格管理,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强化学生的爱校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公物的损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公物的划类
学院公物拟划分为公寓公物、教学公物和公用公物三类,本办法所指公物不包括办公公设备。
(一)公寓公物类
公寓公物包括公寓内铁床、铁柜、桌凳、墙壁、门窗、门锁、窗帘、窗户玻璃、用电线路、灯具、插座、开关、电风扇、电话、电话线路、取暖设备、消防器材、水房、厕所设备、卫生用具等设备和设施。
(二)教学公物
教学公物包括教室、实验室、实训室、图书馆等场地内的教学设备、公共设施。具体有课桌凳、讲台、 桌、门窗、门锁、窗帘、窗户玻璃、灯具、插座、开关、电风扇、黑板、墙壁、音响电视等电器设备。
(三)公用公物类
公用公物是指除公寓公物和教学公物以外的校内一切公物。
三、公物损坏赔偿制
1、实行公物损坏赔偿制度。采取损坏人责任追究制,由损坏者按造价承担赔偿责任。若查不到责任人的,则由班级、宿舍、实验室等使用者集体分摊赔偿。一经查清,则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2、凡属正常使用损耗的或因自然原因损坏的,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可不予赔偿,但要到相关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申请维修或重新配置。
3、公物赔偿原则上实行照价赔偿。
4、由于图书管理的特殊性,其赔偿制度按照图书馆规定执行。
5、若属可修复公物,由损坏人自行在限期内及时修复(一般在三日之内),并报请后勤处有关人员验收签字,方可不再现金赔偿;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足额赔偿外,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故意损坏公物,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2)有意煽动、怂恿他人故意破坏公物的;
(3)有属实的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并严重抵触的;
(4)结集成伙、知情不报、包庇隐瞒的。
四、公物损坏赔偿程序
1、若发生公物损坏、遗失事故后,管理人员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物品保管人员和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核,需赔付的物品由物品管理员填写《物品赔偿付费单》,交由责任人;
2、 责任人凭《物品赔偿付费单》至学院财务处交付相应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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